【10/15 15:12 自由時報】
〔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懷疑明鴻國際實業公司涉嫌假增資及對外販售未上市櫃股票,今天以違反公司法及證交法為由,指揮調查局北機組兵分三路搜索明鴻總公司、觀音工廠及吳姓負責人位在北縣中和住處,同時約談兩位員工,稍後將移送檢方覆訊,至於吳姓負責人因未到案,檢調單位擇日將再傳訊。
檢方表示,明鴻公司在民國95年成立,資本額1億8000萬元,曾3度增資9000萬、8000萬及9000萬元,不過,辦案人員懷疑,明鴻增資金額可能不是股東或公司方面實際出資,懷疑是借款再辦理假增資,涉嫌違反公司法規定。
此外,明鴻公司後來雖投資環保回收事業,配合政府政策處理廢光源回收事業,並向德國購買處理費汞燈及廢冷陰極管等整套原廠回收處理設備,不過,檢方掌握,明鴻公司涉嫌從96年10月起販售未上市櫃股票。
賣未上市股票的投顧或公司違法的法條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 (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
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其處理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依公司法之規定,發行新股而可不公開發行者,仍應依前項之規定辦理。第一項規定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