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金管銀控字第10300295070 號函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3年11月24日證櫃債字第10300322091號函核准辦理。 發行債券名稱:台灣銀行103年度第2期無擔保美元計價一般順位金融債券 (一)債券代碼: f05101 f05102 f05103 (二)債券簡稱:p14bot1a p14bot1b p14bot1c (三)發行日期: (一)a券自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發行。 (二)b券自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發行。 (三)c券自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發行。 (四)到期日期: (一)a券至中華民國123年11月26日到期。 (二)b券至中華民國133年11月26日到期。 (三)c券至中華民國133年12月1日到期。 (五)期限: a券發行期限為20年期,b券及c券為30年期。 (六)債券形式:採無實體發行 (七)發行總額: 美元10.2億元整 (八)發行利率: 1. a券/20年,票面利率為0%,隱含利率為年利率4.0%。 2. b券/30年,票面利率為0%,隱含利率為年利率4.3%。 3. c券/30年,票面利率為0%,隱含利率為年利率4.3%。 (九)面額種類: a、b、c券每單位均為美金1仟萬元整。 (十)發行價格(佰元價):100元整,按債券面額十足發行。 (十一)計付息方式: 本債券發行日滿2年後,a券每年11月26日;b券每年11月26日;c券每年12月1日;本行可以100%價格加上應計利息執行買回權(若遇假日則順延至次營業日,且以不過月為原則);若發行期間未執行買回權,則於到期日一次返還本金加上應計利息。 (十二)還本方式:本債券到期日一次返還本金加上應計利息。 (十三)擔保機構:無 (十四)到期贖回價(百元價):a券219.1123143, b券 353.6138387, c券353.6138387 附件: 台灣銀行103年度第2期無擔保美元計價一般順位金融債券發行辦法 一、債券名稱:台灣銀行103年度第2期無擔保美元計價一般順位金融債券(以下稱「本債券」)。 二、發行總額:本債券發行總額為美元10.2億元。(a券:1億元、b券:4.8億元、 c券:4.4億元) 三、發行面額及價格:本債券以美元1,000萬元為單位,依面額十足發行。 四、發行信用評等等級:本債券於發行時信用評等等級為twaaa。 五、發行期限:本債券之發行期限為 1. a券/20年,自民國103年11月26日起至民國123年11月26日止。 2. b券/30年,自民國103年11月26日起至民國133年11月26日止。 3. c券/30年,自民國103年12月1日起至民國133年12月1日止。 六、發行利率:1. a券/20年,票面利率為0%,隱含利率為年利率4.0%。 2. b券/30年,票面利率為0%,隱含利率為年利率4.3%。 3. c券/30年,票面利率為0%,隱含利率為年利率4.3%。 七、計付息及還本方式: (一)本債券由本行營業部辦理還本付息事宜,並以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集保公司)提供之債券持有人名冊資料理本息款項劃撥作業。 (二)付息金額以每張債券面額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以本行計算者為準。 (三)本債券逾還本付息日領取本金、利息者,不另計付利息。 (四)本債券還本付息日如為付款地銀行業非營業日時,則於次一營業日給付本息,不另計付利息。 (五)本債券發行日滿2年後,a券每年11月26日;b券每年11月26日;c券每年12月1日;本行可以100%價格加上應計利息執行買回權(若遇假日則順延至次營業日,且以不過月為原則);若發行期間未執行買回權,則於到期日一次返還本金加上應計利息。 八、代扣所得稅:本行於核付本債券利息時,依稅法規定代為扣繳所得稅。 九、債券形式:本債券採無實體形式發行,並洽集保公司登錄。 十、上櫃情形: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 十一、擔保方式: (一)無擔保。 (二)本行或本行之關係企業未提供保證、擔保品或其他安排,以增進持 有人之受償順位。 十二、本債券持有人與本行間權利義務關係: (一)本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位同於本行其他一般無擔保債權人之受償順位。 (二)本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不得要求提前償還本金,亦不得中途解約。 (三)本行如進行清算或宣告破產,自清算開始日或宣告破產之日起,本債券將停止計息,且本息視為已到期,本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並應拋棄行使抵銷權。 十三、本債券持有人其他權利義務: (一)本債券得自由轉讓及提供擔保。辦理轉讓或設定擔保,相關作業依集保公司規定辦理。 (二)本債券辦理繼承、贈與、還本付息及其他帳簿劃撥等相關作業,悉依集保公司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相關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三)本債券(包括但不限於時效)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如因此涉訟時,並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四)本債券之時效及遺失、被竊、滅失後之處理,悉依中華民國民法或發行時適用之準據法有關規定辦理。 十四、銷售對象:本債券銷售對象僅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所稱之「專業投資人」。 十五、投資風險:本債券非存款,不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之保障。 十六、通知方式:有關本債券應通知本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之事項,得於本行營業處所、本行網站或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等公告之。 十七、本發行計畫未盡事宜,悉依「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及其他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