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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鴻先進:公告董事會決議擬以擇一或搭配之方式辦理私募普通股或私募可轉換 |
2015/4/16 |
公開資訊觀測站 |
公告董事會決議擬以擇一或搭配之方式辦理私募普通股或私募可轉換公司債以籌措資金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4/16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私募普通股或私募可轉換公司債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倘本公司未能向外部應募人募足私募資金,則擬以下列內部人或關係人為私募對象,以利資金迅速挹注本公司,使公司營運得以順利運行。4.私募股數或張數:(a)如採私募普通股:私募股數以普通股總發行股數不超過100,000,000股為限。(b)如採私募可轉換公司債:私募總額不超過新臺幣1,000,000,000元。5.得私募額度:私募總金額將依最終私募價格計算之。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1)若採私募普通股: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價格,以不低於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為訂定依據:(a)以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b)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2)若採私募可轉換公司債本次私募可轉換公司債之債券面額定為每張壹拾萬元整,轉換價格訂定則係綜合考量發行條件模擬本次私募可轉換公司債之理論價格,且訂定債券發行價格不低於理論價格之八成。本次私募可轉換公司債之發行條件將參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之規範、相關法令及市場慣例訂定。惟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發行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及於不低於股東會所決議定價依據與成數範圍內,參考當時市場及公司狀況為依據訂定之。前述私募價格之訂定方式係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為之,且考量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時點、對象及數量均有嚴格限制,流動性較差等因素,本次私募普通股或私募可轉換公司債價格之訂定應屬合理。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為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為促進公司長期發展而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並考量籌資之時效性、便利性及發行成本等,故擬辦理私募。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訂定之。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訂定之。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訂定之。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1.本次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本次私募可轉換公司債,經轉換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2.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本公司私募普通股或可轉換公司債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賣出。本公司私募股票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掛牌交易。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前述未盡事宜,授權董事會依法全權處理之。<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