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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來源 |
聯勝光電: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
2016/12/14 |
公開資訊觀測站 |
1.事實發生日:105/12/142.發生緣由:經本公司105年12月14日第五屆第四次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3.因應措施:一、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二、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及原財政部證期會91年6月13日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三、發行總額:在不超過新台幣2億元額度內辦理。四、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1)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係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第2條之規定,以不得低於定價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及不超過每股面額訂定之。(2)本次辦理私募普通股之訂價方式,係依據法令規範並反映公司經營現況,且考量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時點、對象及數量均有嚴格限制,三年內不得洽辦公開發行,流動性亦較差等因素,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尚屬合理,對股東權益不致有重大影響。五、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考量公司未來展望,本次私募取得之資金用於購買機器設備及充實未來營運發展,除挹注產銷動能,提升產品良率外,對提升公司營運績效及穩定財務結構,將有極明顯助益。六、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資本市場現況、以及籌募資本之時效性、可行性、發行成本及引進投資人之實際需求;加上私募有價證券受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限制,可確保公司與投資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辦理。七、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私募股票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特定情形外,於交付日起三年內,不得再行賣出。二、本公司自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滿三年後,得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開發行。三、本次私募計劃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外,其他一切未盡事宜等,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實際市場狀況及相關規定辦理。四、本公司私募有價證券議案,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應說明事項請詳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mops.twse.com.tw)點選投資專區下之私募專區或至本公司網站查詢(網址:http://www.hpoled.com.tw)。<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