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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味鄉食:公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內容 |
2017/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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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法院名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247號2.事實發生日: 106/01/1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主動向財 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徵所溢沖退稅 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本公司已於104 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依據「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7條規定,「於海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 獲檢舉或進行調查前,因違法行為人或報關業者主動陳報或提供違法事證,並因而 查獲或確定其違法行為者,免予處罰。」處分機關漏未審酌,本公司已依法提出行 政救濟程序。 (3)針對部份案件(涉案金額為:追徵溢沖退稅款新台幣10,767,404元,並處罰鍰新台 幣21,534,808元),已於今日收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原告之訴駁回。4.處理過程:無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此判決書對本公司財務預估影響金額為新台幣 32,302,212元(本公司已提供足額定存質押給處分機關),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與律師研議上訴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