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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鴻資訊:修訂本公司104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證發行及認股 辦法部分條文 |
2017/3/24 |
公開資訊觀測站 |
1.事實發生日:106/03/242.原公告申報日期:105/07/20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於105/07/20公告董事會決議通過104年第 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包括發行期間、認股權人資格條件等相關內容,並於106/03/24經董事會追認修訂部分條文。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調整前五、認股條件(四)認股權人如有下列情形者,則採以下列方式處理:2.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認股權利,惟認股權行使時程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合併留職停薪之期間計算仍不得逾六年存續期間為限。
調整後五、認股條件(四)認股權人如有下列情形者,則採以下列方式處理:2.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認股權利,惟認股權行使時程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合併留職停薪之期間計算仍不得逾四年存續期間為限。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