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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納諾: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 |
2017/4/13 |
公開資訊觀測站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4/13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普通股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及金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經依字第0910003455號等相關函令之規定擇定特定人。4.私募股數或張數:以7,000,000股為上限5.得私募額度:以7,000,000股為上限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以上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訂定之。惟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市場狀況與洽特定人情況訂定之。私募價格之訂定將依據主管機關法令,參酌上述參考價格,及考量證券交易法對於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而定,應屬合理。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償還銀行借款及充實營運資金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私募方式成本較低且較能顧及時效性及便利性,此外私募股票有限制轉讓的規定,較可確保與策略性合作夥伴的長期合作關係。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除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8 之規定,交付日後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外,其他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另本次私募之普通股,依相關法令規定,於發行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上(市)櫃交易。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訂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之股數、發行價格、計畫項目及其他未盡事宜等或因法令修正或主管機關規定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之影響須變更或修正時,擬提請股東常會於不違反本議案說明之原則及範圍內授權董事會依當時市場狀況及法令規定全權處理。<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