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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曼哈:更正-本公司6/30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 第二 |
2017/7/7 |
公開資訊觀測站 |
更正-本公司6/30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至四款公告。
1.事實發生日:106/07/07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usa hotel group llc(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本公司直接持股100%之孫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412205(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36665(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652955(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78962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789620(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孫公司usa hotel group llc 與工業銀行簽訂融資合約,由本公司之子公司liberty hospitality associates llc提供子公司貸款擔保ntd789,620萬。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足額不動產(2)價值(仟元):1412205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411513(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6734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合約到期日(2)日期:06/30/2020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0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78962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14.07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15.6510.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105/12/31經會計師查核淨值為新台幣764,008千元。匯率換算係以台灣銀行106/06/29公告平均30.37換算2. 本公司背書保證責任總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為限,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為限。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之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以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為上限,及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金額以本公司淨?百分之五為上限,如前述整體背書保證總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並應於股東會說明其必要性及合理性。惟本公司對子公司已提供足額不動產作為銀行融資擔保品之背書保證金額,不受前款規定之限額。3.依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本公司對子公司已提供足額不動產作為銀行融資擔保品之背書保證金額,不受限額之規定,故背書保證之限額擬依提供足額不動產為擔保之價值計算之。<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