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聞摘要 |
日期 |
消息來源 |
| 部分口數也可能退單 |
2017/11/28 |
公開資訊觀測站 |
| 動態價格穩定措施適用商品,除臺股期貨、小型臺指期貨最近、次近交割月份契約外,尚適用臺股期貨、小型臺指期貨最近月及次近月份之跨月價差。
其作法與臺股期貨、小型臺指期貨最近、次近交割月份契約相同,當有下列狀況時,期交所將退回該筆新進委託:
●新進買進委託之可能成交價>即時價格區間上限(=基準價+退單點數)→退單
●新進賣出委託之可能成交價<即時價格區間下限(=基準價-退單點數)→退單
當交易人委託買進賣出臺股期貨、小型臺指期貨最近月及次近月份之跨月價差時,若該委託之可能成交價逾越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期交所將退回該筆委託,如下例:
範例:限價買進委託可能成交價,高於即時價格區間上限
假設加權指數前一日收盤價為10,000點,tx最近、次近月跨月價差退單點數為100點(=10,000×1%)。
若基準價為有效委買委賣中價-9點,則即時價格區間上限為91點 (=-9+100)。
若交易人以150點當盤有效單(rod)限價委託買進15口tx最近、次近月份之跨月價差。依當時委託簿試算,可能成交價為-8.5口、-7.2口、100.8口,故-8.5口、-7.2口成交,剩餘8口因可能成交價(100點)高於即時價格區間上限退單。
範例:市價賣出委託可能成交價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下限
假設加權指數前一日收盤價為10,000點,tx最近、次近月跨月價差退單點數為100點(=10,000×1%)。
若基準價為前一筆有效成交價-8點,則即時價格區間下限為-108點(=-8-100)。
若交易人以ioc市價委託賣出15口tx最近、次近月份之跨月價差。依當時委託簿試算,可能成交價為-10.10口、-11.2口、-120.3口,故-10.10口、-11.2口成交,剩餘3口因可能成交價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下限退單。
<摘錄經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