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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方電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訂106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 |
2017/12/19 |
公開資訊觀測站 |
1.事實發生日:106/12/192.原公告申報日期:106/09/22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於106年9月22日公告董事會決議發行106年員工認股權憑證,待股東會通過並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公告內容包括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及價格等內容。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因應主管機關要求,修訂本公司106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份條文。
第三條第三項修訂前: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累計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1%)。第三條第三項修訂後: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及第四項第七款修訂前:前述認股權利期間,董事會可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並於該次所發行認股權憑證上另行規定之。其他非屬上列原因或因相關法令規定而須進行調整時,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或調整之。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及第四項第七款修訂後: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刪除及第四項第七款修訂如下其他因相關法令規定而須進行調整時,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或調整之。
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修訂前: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括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得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拾五入),惟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10元以下者,仍以10元為認股價格。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2.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轉換價格,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 減資每股退還股款)/減資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註)若減資非為退還股東股款,則「減資每股退還股款」之金額為零。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修訂後: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者外,遇有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時,認股價格得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拾五入),惟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10元以下者,仍以10元為認股價格。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2.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轉換價格,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減資彌補虧損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第十一條第一項修訂前:(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後訂定,修改時亦同。第十一條第一項修訂後:(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後訂定,修改時亦同;若本辦法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