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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太和:代孫公司公告收到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事宜 |
2018/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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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1)被告:上海露凡西化妝品有限公司(2)原告:上海甬滬實業有限公司(4)法院名稱: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5)相關文書案號: (2016)滬0112民初30497號2.事實發生日:107/07/0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一.本公司之孫公司上海露凡西化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露凡西公司)於2016年6月3日接獲大陸上海市閔行區梅隴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須於2016年7月31日前自行拆除違章建築,因部份建物原由露凡西公司出租予上海甬滬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甬滬公司),甬滬公司與露凡西公司所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因此產生相關事宜之爭議,露凡西公司於2016年11月3日接獲甬滬公司於閔行區人民法院對露凡西公司提起損失賠償之訴,請求給付金額人民幣16,238,728.90元。2018年7月4日本公司收到由委任律師轉達之中國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法院判決露凡西公司應賠償金額共計人民幣762,569.40元。判決書中之主要內容為:(一).確認原告甬滬公司與露凡西公司於2013年8月2日簽訂的「上海市 廠房租賃合同」無效;(二).被告露凡西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甬滬公司裝修損失人民幣396,174.28元。(三).被告露凡西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甬滬公司保證金人民幣170,268.60元,及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之逾期利息。(四).被告露凡西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甬滬公司電費及其稅金分別為人民幣163,642.22元及人民幣2,831.61元。(五).被告露凡西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甬滬公司逾期電費的利息損失,計算方式以人民幣24,512.38元及人民幣26,971.39元為本金,分別計自2016年7月5日及2016年8月3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之逾期利息。(六).被告露凡西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甬滬公司電工工資及其稅金分別為人民幣3,000元及人民幣165元。(七).被告露凡西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甬滬公司逾期電工工資的利息損失,計算方式以人民幣1,500元及人民幣1,500元為本金,分別計自2016年7月5日及2016年8月3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之逾期利息。(八).駁回原告甬滬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法院裁定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491.54元、財產保全費人民幣146元及司法鑒定費人民幣1,342元由露凡西負擔。(九).如不服本判決,原告甬滬公司及被告露凡西公司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 一中級人民法院。4.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請律師依法處理,以維護本公司權益。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若依中國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需賠償甬滬公司之金額人民幣736,081.71元,以及支付人民法院案件審查相關費用人民幣4,979.54元,再加計保證金、電費及電工工資之逾期利息暫估人民幣21,508.15元(計算至2018/7/11止),共計人民幣762,569.40元,然本公司已於2017年度提列露凡西公司與甬滬公司訴訟案之負債準備人民幣800萬元(新台幣36,364千元)。綜上所述,本案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不會產生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委任律師依相關法令處理後續事宜,確保我方權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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