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聞摘要 |
日期 |
消息來源 |
| 展延型權證退場 有解 |
2018/7/25 |
公開資訊觀測站 |
| 有鑑於現行展延型權證缺乏退場機制,證交所昨(24)日發布,即 日起,權證發行人可就流通在外發行單位低於10萬單位的展延型權證 ,得不展延並終止上市;另未來權證距到期日15個交易日內,權證流 動量提供者得不報價。
證交所表示,有鑑於展延型權證缺乏退場機制,導致部分交易不活 絡者因持續報價而占用證券交易網路頻寬,於7月23日修正「審查認 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增訂得不申請展延存續期間之條件。
展延型權證係由牛熊證演化而來,除保有牛熊證之定價簡單、具停 損機制及與標的連動性高之特性外,並設有展延機制及加深發行價內 程度,讓權證的存續期間可不斷地延長,達成中長期投資存股收息功 能。
證交所強調,惟考量目前有部分展延型權證因標的已不受投資人青 睞,流通在外數量及成交量皆不理想,卻仍需持續每日報價占用證券 交易網路傳輸資源,故新增展延型權證之退場機制,於存續期間屆滿 前20個營業日其流通在外單位低於10萬單位者,得不申請展延而終止 上市。
證交所指出,自即日起權證發行人所發行展延型權證,如符合新增 規定且不申請展延時,除應依證交所「營業細則」第43條之1規定辦 理終止上市公告外,並應依「對認購(售)權證發行人重大訊息之查 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定辦理重大訊息公告。
避免投資人因資訊不充分買入即將終止上市之權證而產生爭議,至 於不展延之權證於存續期間屆滿時,如同一般權證,發行人將以履約 價格與標的結算價格之差價乘以行使比例,現金結算予投資人。
此外,為使權證流動量提供者將報價資源集中於符合市場需求之權 證商品,證交所公告修正「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第7條第4款,權證距到期日15個交易日以內,流動量提供者得不報價 ,得僅申報買進。<摘錄工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