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11/24 2.原公告申報日期:99/05/03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九十九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 認股辦法,其發行期間、認股權人資格條件等相關內容。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90052272號函。 (2)修訂發行及認股辦法第七條第二項時價訂定之說明,業經認股權人全數同意。 (3)修訂前條文: 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應按所占每股時價之比率於除息基準日調降認股價格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其調整公式如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修訂後條文: 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應按所占每股時價之比率於除息基準日調降認股價格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其調整公式如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 「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與 「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 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 孰高者為準;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 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