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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消息來源 |
| 證交所 3措施簡化ETF |
2018/10/25 |
公開資訊觀測站 |
| 證交所近日完成相關要點、辦法修訂,包括未來etf的流動量提供 者(lp)於9點開始報價即可、開放期貨商兼營證券自營業務得申請 為etf參與證券商(pd)、將pd與lp資格有效期限分別由3個月及當次 有效同步調整為1年,並自11月1日起上路。
證交所正式公告「受益憑證買賣辦法」及「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 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內容,新規定上路後,有助etf lp報價更穩 定、交易更有效率,主要修正內容包括以下三點:
一、etf之流動量提供者(lp)制度,是為降低etf流動性不足造成 成交價與淨值乖離過大,現行開市前30分鐘(上午8時30分至9時)僅 揭示模擬買賣價格資訊無實際成交,lp於該段時間報價無益於etf流 動性。經參酌權證是在開盤後5分鐘始進行報價,且證交所基本市況 報導網站或投信網站提供之etf前一日淨值或即時預估淨值,已足以 為投資人開市前掛單之參考,證交所決定調整etf lp報價開始時間至 上午9時。
二、為提升證券市場流動性,開放期貨商兼營證券自營業務者得申 請為etf之參與證券商(pd)。
三、為提升行政效率,簡化作業流程及文件,將pd與lp資格有效期 限分別由3個月及當次有效同步調整為1年,lp資格原2階段資格審查 方式調整如下:
(一)第1階段lp資格申請:由證券商自行申請,取得etf lp資格 時即同時具備etf pd資格。
(二)第2階段lp資格及契約審查:投信事業、期信事業或境外基 金機構應先評估etf流動量提供者之適任性,並於契約生效前3個營業 日下午3時前,將適任性檢查表及證券商資格證明文件函報證交所。 (三)於107年11月1日前已函送證交所辦理etf lp第1階段資格審核 者,准予沿用現行規定完成lp後續審查作業。
<摘錄工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