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日期 |
消息來源 |
吉甫未經授權播流行樂 起訴 |
2005/5/14 |
經濟日報 |
知名服飾連鎖店「unicornhouse」未經授權,在門市公開播放國 語流行歌曲,案經中華音樂仲介協會訴請偵辦,台北地檢署日前偵查 終結,認為經營unicornhouse服飾連鎖店的吉甫國際公司和負責 人涉嫌違反著作權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這是國內因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公開播送」規定而遭檢方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的第一例。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指出,u-nicornhouse店員擅自在該公司設在 臺北市復興南路門市的直營店內,播放歌手侯湘婷演唱的「一起去巴 黎」「兩個冬天」等歌曲。 檢方指出,這些流行歌曲的作詞、作曲者及台灣滾石音樂、香港華納 音樂出版公司依法享有這些歌曲的音樂著作財產權。同時,社團法人 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與以上權利人訂有音樂著作公開播送、公開 演出權的專屬授權管理契約,沒有經過中華音樂仲介協會同意獲授權 ,依法不得以公開演出的方式侵害權利人對於這些歌曲的著作財產權 。 檢方表示,吳祚大明知上述規定,卻仍讓店員透過店內音響設備,公 開演出上述音樂著作,侵害權利人的音樂著作財產權。吳祚大則辯稱 ,已經禁止門市人員擅自播放cd跟音樂,而且也沒有親自播放歌曲。 但是,中華音樂仲介協會提出證據指出,吉甫公司在89年間就與中華 音樂協會接洽簽訂音樂公開演出的授權契約,中華音樂協會也於同年 12月發函檢附契約書及請款收據給吉甫公司,吉甫卻遲遲沒有與中華 音樂協會完成簽約。中華音樂協會於是派員於92年3月19日到uni- cornhouse蒐登,並向台北地檢署訴請偵辦。 台北地檢署指出,根據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 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出租或其他方法侵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 下罰金;吳祚大涉嫌因執行業務而犯著作權法,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 【摘錄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