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4/25 2.私募資金來源:依照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對特定人進行私募。 3.私募股數:發行額度不超過15,000,000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 5.私募總金額:依最終私募價格計算之。 6.私募價格:本次私募普通股參考價將依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 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 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 反除權後之股價,以及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 告顯示之每股淨值熟高者。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 之依據,實際定價日與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定 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7.員工認購股數:不適用。 8.原股東認購股數:不適用。 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本次私募 之普通股轉讓之限制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辦理。本公司自交 付日起滿三年後,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本次私募普通股 公開發行並申請上櫃(市)交易。 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二次募集所得之資金皆用以充實本公司之營運資金,以及改善財務結構。 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普通股案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於一年內二次辦理。 (2)本次私募普通股之主要內容包括發行價格(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實 際發行數量、發行條件、計畫項目、募集金額、預定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預計辦理私募次數及其他相關未盡事宜,未來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因客觀環 境之影響需變更或修正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