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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新聞超市 -> 個股新聞 -> 新竹期貨 #554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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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摘要 |
日期 |
消息來源 |
新竹期貨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減資換發股票通知書 |
2003/8/29 |
新竹期貨 |
一、本公司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減少普 通股六、○○○、○○○股,每股面額新台幣一○元,總計減資六 ○、○○○、○○○元,業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 年六月二日台財證七字第0920125217號函核准在案,復報奉經濟部 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經授中字第○九二三二三四七五五○號函核 准減資辦理變更登記在案。 二、換發比率:依減資換票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份比 例,每仟股(普通股)換發新股票捌佰伍拾股(換發比率:85%)。 三、相關作業日期: (一)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為減資換票基準日。 (二)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為減資基準日。 (三)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起開始受理換發新股票。 (四)自新股票受理換發日九十二年九月八日起,舊股票不得作為買賣 交割之標的,本次換發新股票之權利與義務與舊股票相同。 四、股票換發手續及地點: (一)請持下列文件親自駕臨本公司管理部辦理換發新股票,辦理後由 該部先墊給「保管股票領取憑單」,股東再憑領單領取新股票。。 1、原股東換發:全部持有之舊股票。 2、未過戶換發:全部持有之舊股票、過戶聲請書、完稅之證券交易 稅單、填妥之印鑑卡壹份、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壹份及印章,先行辦 理過戶手續,再辦理換發新股票。 (二)換發地點:新竹期貨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地址:新竹市四 維路130號3樓之1,電話:03-5240060 五、舊股票換發新股票之期限:依公司法第279條規定,本公司換發 新股票之期限擬定為一年,即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起至民國九 十三年九月七日止,敬請全體股東務必於期限內完成換發新股票。 六、公司法第279條規定(減資應換發股票):因減少資本換發新股票 時,公司應於減資登記後,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通知各股東換取 ,並聲明逾期不換取者,喪失其股東之權利;發行無記名股票者, 並應公告之。股東於前項期限內不換取者,即喪失其股東之權利。 公司得將其股份拍賣,以賣得之金額,給付該股東。公司負責人違 反本條通知或公告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台幣三仟元以上一萬伍仟 元以下罰鍰。 七、公告:本公司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於公開資訊觀測 站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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