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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軒文教澄清廣告代理商基達利公司委任律師檢舉本公司有重大債信 |
2002/8/29 |
康軒文教 |
康軒文教(r915)澄清廣告代理商基達利公司委任律師檢 舉本公司有重大債信喪失情事 1.公司名稱: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喪失債信之日期:na 3.喪失債信之金額:九百七十五萬七千二百一十五元 4.喪失債信情事之事件內容: 本公司與基達利有限公司於民國89年間簽訂廣告代理合 約書,雙方約定自民國89年4月1日起至92年3月31日止基 達利為本公司國中及國小參考書廣告之總代理商。本公 司在核對90年第2學期之平面廣告來稿確認單時,發現基 達利公司各期來稿均未依上開合約書第四條所約定以給 付本公司依約應收取之收入,顯已重大違約。本公司曾 以存證信函及委任周宜隆律師以律師函多次進行請求, 均遭對方以措詞強硬之律師函回絕。本公司為了維護權 益於91年5月7日委請周宜隆律師以律師函終止上開廣告 代理合約。此外本公司於日前收到基達利公司委任彰信 聯合律師事務所張孝詳律師以91年7月25日(九一)詳律函 字第0七二五號律師函聲稱如本公司未於文到後三日內 出面賠償其所受損害新台幣九百七十五萬七千二百一十 五元,將向台灣證券交易所等相關單位提出檢舉本公司 涉及重大債信喪失之事由,並依法訴追其應負之一切民 事賠償責任。本公司隨即於91年7月30日委任周宜隆律師 以(九一)律隆字第九一0七三0號律師函釐清前開事實 並揭諸基達利公司執意污衊本公司致延緩申請上市之時 程,同時表明本公司將依法訴究基達利公司之嚴正立場 。 5.因應及保全措施: 經評估本案若本公司敗訴,則據基達利公司對該公司之 歷期廣告營收實績估計本公司應負之賠償責任應在新台 幣百萬元之內。而就目前本公司與基達利公司終止合約 改與其他廣告代理商合作後,其廣告收入已達新台幣二 百零三萬二千七百六十四元。較之原委任基達利公司高 出甚多,本訴訟案之判決結果尚不致對本公司財務業務 造成重大不利之影響。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