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6/13 2.發生緣由: (1) 本公司99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依99年12月21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70595號 函,核准本公司辦理99年度現金增資案。100年3月18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09513 號函,核准調降99年度現金增資案發行價格為每股20元及延長募集期間至100年6 月20日。100年4月19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13655號函,核准調降99年度現金增資 案發行價格為每股17元。 (2) 為保障原股東及員工之繳款權益,已重新訂定原股東及員工繳款日期為100年5月 4日至5月6日,特定人繳款日期為100年5月9日至5月10日,增資基準日為100年5月 10日。本次現金增資繳款期限已於100年5月6日截止,多數原股東未繳納股款,並 依據公司法第266條第3項及142條規定,自100年5月12日至100年6月13日訂為催告 繳款期間。 (3) 茲因本次現金增資案所洽定之特定人,於5月要求本公司需辦理減資案(以實收資本 來彌補累積虧損)後,才能完成現金增資案之募集。本公司已於100年5月20日董事 會決議,通過辦理減資銷除累積虧損,並提報100年6月29日股東常會進行討論。 (4)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向主管機關申請撤銷本公司99年現金增資案,另為保障原股東與 員工權益,擬承諾對於本次現增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或認股人,為維護其股東權 益,本公司將於收到主管機關核准函後,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股款,利息係依 臺灣銀行之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計算,應退款項將以匯款方式退還。計算公式 如下:認購股款x【1+(繳款日~實際退款日之天數)x利率(以公告當日臺灣銀行之一 年期定期存款牌告浮動利率)/365】。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