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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巴克打商標官司 敗訴 指壹咖非搭順風車 |
2008/1/2 |
經濟A13版 |
starbucks(星巴克)公司不滿文軒國際公司的商標「 壹咖非ecof-fee及圖」與星巴克的商標類似,93年向 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遭駁回,雖然星巴克持續上訴,但台北高等 行政法院也認為兩商標在外觀、讀音、觀念都大相逕庭,判決星 巴克敗訴。 文軒公司92年9月申請「壹咖非ecoffee及圖」商標, 指定使用在「餐廳、飲料店等服務」與「馬克杯、紙杯等商品」 ,95年9月把該商標移轉給壹卡夫公司,法院判決後,壹卡夫 公司可以繼續使用該商標。 星巴克主張,「壹咖非ecof-fee及圖」的商標,與星巴 克商標皆由「白色雙圈」與「綠底圖」加上白色文字與圖形所組 成,圖樣中間左右兩旁皆用特定圖形加以區隔,內圈也有極度近 似的波紋圖形,給人整體的印象近似;當作招牌遠看的話,甚至 容易誤認,因此壹卡夫公司有搭順風車之嫌,要求撤銷。 星巴克進一步強調,該公司從1985年設立至今,建立起世界 知名義式咖啡連鎖店的美名,連續從2001年起由國際知名雜 誌business week與國際知名品牌鑑價公司in- terbrand評選為世界百大品牌之一;2005年更獲選 為北美第三大、全球第四大影響人們生活的品牌。 不過,法官認為,用雙圈同心圓搭配文字設計的商標所在多有, 識別性較低,而「壹咖非ecoffee及圖」的商標,除中、 英文字外,由一杯散發熱氣的咖啡杯圖形組成,並由「e 」當 主軸,倒置設計成咖啡杯的圖形,描繪出飄散裊裊熱氣的意境, 整體外觀有極大的設計性。 反觀星巴克商標,由英文「s-tarbucks coffee」與長髮頭戴皇冠的女人構成,與「壹咖非」的咖 啡杯圖案天差地遠;此外,兩商標的英文字母長短明顯不同,唱 讀音長短也有差異,「壹咖非」甚至潛涵台灣第一的意思,兩商 標不論就外觀、讀音、觀念都截然不同,法官認為沒有混淆之嫌 ,判星巴克敗訴。 【摘錄經濟a1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