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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震宇:先解決通訊投票法制面障礙... |
2008/6/5 |
工商時報 |
光是6月13日一天就有多達637家上市、櫃公司要召開股東會,現行必須親自到場或委託制度,讓股東權力無從發揮監督功能!政大法律系教授馮震宇指出,應儘速推動通訊投票制度,提高股東參與股東會意願,方能真正落實公司治理,而首要之務就在於解決法制面障礙。 馮震宇表示,美國德拉瓦州自1989年起就開始推動電話投票,至今已19年,目前已有2790家公司使用。但台灣從2006年台灣總合股務資料處理中心推行通訊投票制度以來,僅有證交所與集保中心三家加入,推動成效不彰。 他分析,原因在於通訊投票制度沒有強制性,公司得自由決定是否要加入,再加上制度設計不利於通訊投票,導致上市、櫃公司缺乏參與誘因。 馮震宇指出,公司法對通訊投票的不友善態度是關鍵,依照公司法第177條之2規定:「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此項規定已定義通訊投票重要性次於委託代理人出席。 此外,公司召開股東會臨時動議議程,也排除採用通訊投票的權益,馮震宇指出,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的股東,因非當場參與股東會,無法事前知悉臨時動議內容及對該臨時會動議表示意見,而視為未出席股東,其持有股數不列入臨時動議時的計算,此規定更讓通訊投票制度形同虛設。 網路投票已經成為趨勢,馮震宇認為,要落實通訊投票制度可從兩個方面進行,除了主管機關態度要積極,使公司意識到參與通訊投票平台必要性外,在平台設立上,提升安全性與便利性,讓操作者願意使用友善的人性化介面。 在通訊投票安全性方面,馮震宇則認為,網路報稅涉及到更加個人機密的資料,都已經完全克服、全面普及化,目前只待解決法規面問題,才能吸引公司參與通訊投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