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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罪修正 通過陳敏薰條款 |
2009/9/25 |
經濟日報 |
行政院會昨(24)日通過「貪汙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過 去民眾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的行賄行為不處罰,未來修正草案通 過後,將被處以刑責,民眾可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 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檢調在偵辦前總統陳水扁涉及海外洗錢弊案時,發現二次金改疑 似有企業行賄,但依現行貪汙治罪條例規定,只要受賄的公務人 員作為不違背職務,行賄者即未成立犯罪,引發爭議。 例如前台北101董事長陳敏薰給款扁家的行為,屬「不違背職務 行賄」,雖然不當、不法,但貪汙治罪條例內沒有相關刑責,所 以特偵組將她涉案部分簽結。未來一旦修正案完成立法後,類似 陳敏薰的行為就有刑責,所以民間俗稱新增條款為陳敏薰條款。 不過,修正案不溯及既往。 公務員違背職務上行為的行賄罪刑度則調降,修正為六個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來對公務員行賄,分成公務員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的行賄罪 ,原治罪條例只對違背職務的行賄處以刑責,不違背職務則不處 罰。但卻引起很大爭議,認為這可能破壞法律秩序、腐蝕社會根 基,且影響政府公信力。 這次修正重點在於不違背公務員職務上行為的行賄罪,仍要課以 刑責,但刑度不高,改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以及併科罰金 ,仍可望產生一般人民對公務員行賄的嚇阻作用。 對於違背職務的行賄罪,此次修正減輕刑度,由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改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因為學者與實務界都認 為,現行一到七年的刑度過重,因此朝減輕刑度方向修正。 行政院長吳敦義在通過時宣示,清廉執政是政府對人民不變的承 諾,今年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有助於導正社會以往請客、送 紅包的錯誤觀念,讓公務員可以公平、公正地行使職權。 【摘錄經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