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39款 1.事實發生日:101/08/30 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99/12/9證櫃監字第0990030043號函辦理公告採用ifrss對101/1/1 開帳日之影響。 6.因應措施: (1)董事會通過日期:101/8/30 (2)採用ifrss編製財務報告之時間:102/1/1開始採用(101/1/1為轉換日) (3)採用ifrss計畫之重要內容及執行進度: ifrss轉換進度依本公司ifrss轉換計畫執行。 (4)目前會計政策與未來依ifrss編製財務報告所使用之會計政策二者間可能產生之 重大差異: a.特別股 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下,95/1/1前已發行法律形式上為權益惟依經濟實 質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列於股東權益項下,並不依其實質區分為金融負債及 權益要素。轉換至ifrss後,經濟實質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須依其實質區分為 金融負債及權益要素。惟依金管會100/7/7發布之金管證審字第10000322083號 函令之規定,公司於95/1/1前發行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仍列為股東權益者,採 用ifrss後,得免將法律形式為權益,經濟實質為負債之金融工具分類為負債。 b.服務特許權協議 本公司依照興建營運合約從事高速鐵路之興建及營運,係屬國際財務報導解釋 第12號「服務特許權協議」之適用範圍,故轉換至ifrss後應追溯計算取得特 許權直接相關成本(主要為營運資產及營運回饋金)至通車營運日,認列無形 資產-高速鐵路營運特許權,後續以成本模式衡量,於特許期間按運量百分比 法進行攤銷。 c.服務特許權協議-營運資產 依照興建營運合約,與高速鐵路營運活動直接相關,於特許權期間屆滿時需無 償移轉之高速鐵路興建工程,係屬取得特許權之必要成本,轉換至ifrss後,應 由固定資產重分類至無形資產-高速鐵路營運特許權項下。本公司追溯計算取 得服務特許權成本-營運資產至通車營運日,並自該日起按運量百分比法攤銷 至ifrss轉換日。 d.服務特許權協議-回饋金 本公司依照興建營運合約於營運期間以利益分享方式支付回饋金予交通部,作 為發展高速鐵路相關建設之用,故回饋金係屬取得特許權之必要成本,轉換至 ifrss後,應將最低承諾1,080億元折現,認列為無形資產-高速鐵路營運特許權 及營運特許權負債。本公司將取得服務特許權成本-回饋金最低承諾1,080億元 折現追溯計算至通車營運日,並自該日起分別就服務特許權成本-回饋金按運量 百分比法攤銷及就營運特許權負債按利息法計算至ifrss轉換日。 e.員工福利-舊制退休金 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下,未認列過渡性淨給付義務應按預期可獲得退休 金給付在職員工之平均剩餘服務年限,採直線法加以攤銷並列入淨退休金成本。 轉換至ifrss後,由於不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員工福利」之過渡規定,未 認列過渡性淨給付義務相關影響數應一次認列並調整保留盈餘。 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下,精算損益係採用緩衝區法。轉換至ifrss後,依 規定精算之確定福利計畫精算損益將選擇立即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項下,於權 益變動表列入保留盈餘,後續期間不予重分類至損益。 f.員工福利-員工特休假 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下,特休假薪資係於實際休假時認列。轉換至ifrss 後,員工提供勞務而取得之休假可遞延至次年使用者,應於當年度資產負債表 日認列應付可累積支薪假費用。 g.客戶忠誠計畫 本公司訂有客戶忠誠計畫,轉換至ifrss後,提供免費或折扣商品或勞務之義務 時,應分攤來自銷售交易之部分已收或應收對價至獎勵積分,並遞延認列收入。 h.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 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下,遞延所得稅資產於評估其可實現性後,認列相 關備抵評價金額。轉換至ifrss後,僅當所得稅利益很有可能實現時始認列為遞 延所得稅資產,不再使用備抵評價科目。 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下,同一納稅主體之遞延所得稅負債及資產應互相 抵銷,僅列示其淨額。轉換至ifrss後,企業有法定執行權利將當期所得稅資產 及負債互抵,且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與由同一稅捐機關課徵所得稅之同一納 稅主體有關者,始應將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互抵。 此外,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下,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依其相關資產或負 債之分類劃分為流動或非流動項目,無相關之資產或負債者,依預期迴轉期間之 長短劃分為流動或非流動項目。轉換至ifrss後,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一律分 類為非流動項目。 i.海外可轉換公司債 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下,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價格約定為新台幣價格, 且同時約定債券於轉換時以固定之外幣對新台幣匯率換算為新台幣金額,故該轉 換權係以固定數量公司債轉換固定數量普通股,應分類為權益。轉換至ifrss後, 以外幣計價之海外可轉換公司債,轉換時係以固定數量之權益工具交換變動數量 之現金(外幣固定,然換算為本公司之功能性貨幣計價後金額不固定),因此該 轉換權應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本公司海外可轉換公司債 轉換權之資本公積重分類至保留盈餘之金額為1,293,910仟元。 (5)採用ifrss後對財務報告重要項目可能產生之影響金額: 本公司評估將使轉換日資產增加88,818,803仟元、負債增加79,318,652仟元、權益 增加9,500,151仟元。 (6)評價作業方式,包括係自行評估或委託獨立評價人員評價及評價方法,並敘明會計 師複核意見內容: a.除退休金影響數係以精算師出具之精算報告為依據外,其餘係自行評估。 b.會計師複核意見: 本會計師依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證櫃監字第○九九○○三○○四三號函令 規定,對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所編製之前開可能產生之影響金額進行複核, 並未發現前開資訊有重大違反之情事。 (7)若僅係評估或測試資料,則敘明未來實際數字可能有變動: 本公司係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目前已認可之ifrss及100/12/22發布之「證券發行 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作為上開評估之依據。上述之評估結果,可能因未來主管機 關發布規範採用ifrss相關事項之函令暨國內其他法令因配合採用ifrss修改規定所 影響,而與未來實際差異有所不同。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