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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櫃可轉債新制上路... |
2008/2/19 |
經濟日報 |
為避免興櫃公司大股東或市場特定參與者在興櫃公司擬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募資時作價,證期局日前發函,明確規定興櫃公司可轉債的定價,不能低於前30個營業日的均價,均價並要依規定計算得出。 證期局規定,均價要自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中,加總出30個營業日的成交金額,再除以30個營業日總成交股數後計算得出。 去年興櫃公司約有十多件的募資案,八成都是現金增資或員工認股權證,台灣高鐵則是發行有擔保公司債,不過,包括精剛精密(1584)、誠創科技(3536)即發行可轉換公司債。證期局是在92年起開放興櫃股票可以發行可轉換公司債,近年來發行案件日趨增多,約有十件。 這項興櫃可轉債公司定價新制,即日起生效。據了解,今年初開始已有興櫃公司擬定新一年募集計畫,即包括發行可轉債,近期承銷商與興櫃公司也積極向證期局探詢,新制的定價規定。 興櫃公司股價變化,因缺乏上市櫃公司的市場評價機制,易受到大股東與市場特定人士的操作,股價波動性相對較大。雖然興櫃公司的募資案,約八成均為現金增資,但證期局從一部分興櫃公司發行可轉債的案例中發現,其定價與參考市價常差距超過20%。 依照先前規定,興櫃公司的可轉債定價,只要不低於會計師近期查核財報的每股淨值即可;不過,新規定首度加上,也不能低於前30個營業日的均價。 證期局官員表示,因為興櫃市場每天股價變化比較大,因此均價計算也有所不同,必須將這30個營業日的成交金額加總,再除以這段期間的總成交股數,求取較為貼近公平市價的價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