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5/10 2.發行期間:董事會通過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授權董事長訂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 以認股資格基準日當天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 (二) 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權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因素綜合,由董事長核定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2,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 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 認股價格:以新台幣16元為認股價格。 (二) 權利期間: 1.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 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 、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2.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屆滿二年 50%,屆滿三年 75%, 屆滿四年 100%。 3. 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 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酌予收回註銷一部份或全部。 (三) 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 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應於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資遣、開除):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個月 內(惟不得逾越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於離職日即失效。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 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 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 日期較晚者為準)二年內行使之。 3.調職: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認股權人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 ,其以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4.留職停薪:經本公司核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 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暫停其認股權行使權利, 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 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資遣: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資遣生效日當日起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6.死亡或因受職業災害殘疾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 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 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 者為準)二年內行使之。(2)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行使全部之認 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 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 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二年內行使之。 7.其他非屬上列原因或實際依照前揭各款規定執行時必須依相關法令進行調整時,授 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或調整之。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不得於 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五) 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收回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之。 9.認股價格之調整: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 現金增資(含私募)、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或辦理現 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 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 額×新股發行股數)/(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式: (一) 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或自本公司向櫃檯買賣中心或台灣證券交易所洽 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 過戶除權公告日至少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 定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單位(或本公司)提出申 請。 (二) 本公司之股務單位(或本公司)於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於繳款期間 內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認股權人未於繳款期間內繳足股款,則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三) 本公司股務單位(或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指示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員工 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之股東名簿,本公司辦理公開發行前,應於完成辦理資本額 變更登記後發給股票,本公司辦理公開發行後,應於五個營業日內交付本公司新發行 之普通股股票,並得以不印製實體方式為之。 (四)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將於每次認股期間結束後向公司登記 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後交付之普通股股票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 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 本辦法經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 發行前修改時亦同。 (二) 本辦法修訂時需經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 之同意。 (三) 本辦法之修訂及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本辦法已於102/05/10董事會決議通過。此次董事會通過102年第一次 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權人名單,並訂102/05/10為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實際發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