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6/09/19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一年內發行,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 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實際發行日期前到職之正式編制內全職員工為限。 二、認股權人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及整體貢獻等,由董事會 授權董事長核訂。 三、單一認股權人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 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 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次發行總額為1,35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本公司普通股票為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35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 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 (一)股票上櫃(市)掛牌日前發行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與面額兩者孰高者。。 (二)股票上櫃(市)掛牌日後發行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實際發行價格授權董事長依當時狀況訂定之。 二、權利期間: (一)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 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此一期間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屆滿後,未行使 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時 程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 ---------------- 屆滿2年 25% 屆滿3年 50% 屆滿4年 75% 屆滿5年 100% (二)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 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及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一)離職(含自願離職、解僱)及留職停薪: 1.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其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 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但遇本公司股票暫停過戶期間者,認股權行使期間依該項停止 過戶期間順延之。 2.不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3.留職停薪之員工視同離職。 (二)調職: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其他職務者,其認股權之行使方式準用本條第四項 第(一)款之離職規定。但其因本公司主動調動職務者,其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於 任職期間比照本公司現任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不受轉任之影響。 (三)退休:已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員工退休時,得於退休後或其認股權憑證屆滿 一年後(兩者以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其全部之認股權利,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 認股權行使期間及比例之限制。 (四)傷殘或喪失行為能力致無法繼續任職: 1.因職業災害傷殘或喪失行為能力致無法繼續任職者,於離職後,其認股權之行使 方式準用本條第四項第(三)款之退休規定。 2.非因職業災害傷殘或喪失行為能力致無法繼續任職者,於離職後,其認股權之行 使方式準用本條第四項第(一)款之離職規定。 (五)發生繼承時: 1.公司任職員工因職業災害死亡者,由法定繼承人行使認股權利。其認股權之行使 方式準用本條第四項第(三)款之退休規定。 2.一般死亡者,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法定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已離 職者死亡,則分別依離職原因於本條第四項各款規定之期間內)行使認股權利。不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六)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規定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不得主張任何之補救或補償。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 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 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 拾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一)前項所稱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且流通在外之股份總數。 (二)每股繳款金額如為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三)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四)遇有發放現金股利時,認股價格應等幅降低認股價格。 (五)上述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不得低於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 (六)因合併而發行新股時,認價格不予調整。 (七)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非庫藏股之註銷,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 應依下 列公式計算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x(減資前已發行股份/減資後已發行股份)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台灣 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 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 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 ,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 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同放棄其 認股權利。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 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 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或上櫃)買賣。 五、本公司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依法公告前一季新增發行之股票數額,每季並應 向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至少一次。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交付之新發行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 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 15.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辦法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後生效,日後如基於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或 客觀環境變動時,得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或終止,並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申報及公告。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本辦法之變更應經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