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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瑞醫投:董事會通過訂定「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及擬以低於時價 |
2014/3/25 |
公開資訊觀測站 |
董事會通過訂定「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及擬以低於時價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並提交股東常會決議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3/252.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 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集團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 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由董事長核訂轉呈 董事會核准,惟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本公司給與單一員 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 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 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 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本條所稱之集團子公司係指由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公司為限。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2,0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 以本公司依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普通股之 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加權平均成交價 格,認股價格以不低於前述期間本公司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之50%為原則,實 際認股價格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定。 (二)權利期間: 1.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5年。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可 依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人於此期間內,不得轉讓、質押、贈 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2.行使認股權比例時程表 時 程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 -----------------------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競業禁止、保密 義務或工作規則等惡意或重大過失,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經董事會通過後予以收回並註銷。 4.前述認股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情形調整之。 5.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遇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質押、與他人 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 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並以 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 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個月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 存續期間為限。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並以認股 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當日即視為 放棄認股權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甲、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 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 方得行使外,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 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個月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 乙、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 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 行使外,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 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 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 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 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 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 間為限。 6.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 有第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 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 時限。 7.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集團內其他子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 理。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 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8.履約方式:由本公司發行普通股新股交付之。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私募、現金增資 、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員工紅利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 發行新股、股票分割、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 公式及原則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 每一新股繳款金額 x 新股發行股數 已發行股數+ ------------------------------------ 調整前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x ------------------------------------------------- 已發行股數 + 新股發行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一新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繳款金額為零。 3.「每一新股繳款金額」如係員工分紅配股時,以股東會決議日前一日收盤價並 考量除權除息影響後價格(上市櫃公司)或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報淨值 (未上市櫃公司)為繳款金額。 4.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 ,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5.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6.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7.若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 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之認股價格,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x --------------------------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三)認股權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佔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分之 一點五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上 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與「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前三十個營 業日興櫃市場之加權平均價格」孰高者為準;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 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 算術平均數為準。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 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 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 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 指定銀行帳戶,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 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 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新股。期間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 所或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前述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改以集保劃撥方式 發給,並自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櫃)買賣。 (四)本公司應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惟當年度若 遇增資或減資基準日時,得調整變更登記時間。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一)本公司所交付予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決定當年度無償配股基準日與配息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無償配股基 準日與配息基準日(以較晚者)」前之期間。 3.「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前之期間; 或「決定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前之期間 ;或「決定當年度之有償配股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有償配股基準 日前之期間。 4.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於其餘期間內,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發行前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後生效,發行前修改時亦同。為因應主管機關建議或因應法令 變更而需修正者,得授權董事長先行修訂,嗣後應再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15.其他應敘明事項: 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 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 三款辦理。<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