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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鐵:股東戶號45XXX涂姓股東請求本公司給付丙二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判 |
2015/9/4 |
公開資訊觀測站 |
股東戶號45xxx涂姓股東請求本公司給付丙二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判決確定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股東戶號45xxx涂姓股東 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270號2.事實發生日:104/09/0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股東戶號45xxx涂姓股東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之丙二種特別股97年2月27日至100年12月31日間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共計新臺幣(下同)7,682,926元。(2)股東戶號45xxx涂姓股東請求本公司應給付之內容如下:被告應給付原告(一)1,112,476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1,314,090元,及自100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1,314,090元,及自101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四)1,314,090元,及自10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五)自103年1月1日起,於每年1月1日給付1,314,090元至收回丙二種特別股3,000,000股止。(3)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2月26日判決駁回上開請求,股東戶號45xxx涂姓股東不服,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受理後,股東戶號45xxx涂姓股東於訴訟進行中撤回上訴,本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後事件因而確定。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今日收受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2月26日所為之102年度訴字第976號第一審判決,業於104年7月22日確定。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