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十四條 第39款 1.事實發生日:101/08/01 2.公司名稱:琉明斯光電科技(股)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次申請現金增資申請變更發行股數及延長增資募集期間案,業經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07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33551號函核准生效。。 6.因應措施:基於保護股東權益,對已繳交股款之股東及員工訂定之相關補償方案, 詳其他應敘明事項。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補償方案 一、本公司本次現金增資因調降發行股數致原股東、員工等可能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 ,特訂定本補償方案補償之。 二、適用對象: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本公司原股東、員工。 三、退款申請期間:自本補償方案公告日起,迄101年08月09日止。 四、申請方式: 1.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如仍維持認購意願者,請填具 「認股意願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於申請期間截止日(101年08月09日前)親自送達 或掛號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準)至琉明斯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室收(地址:桃園 縣中壢工業區東園路37號;電話:03-435-5565),逾期未送(寄)者,視為維持原認購 意願。 2.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如已無認購意願者,請填具「認 股意願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並檢附認股繳款書存查聯影本並加蓋股東原留印鑑, 於申請期間截止日(101年8月09日)前,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準)至 琉明斯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室收(地址:桃園縣中壢工業區東園路37號; 電話:03-435-5565),逾期未送(寄)者或上述文件未備齊者,視為維持原認購意願。 五、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1.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仍維持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補償 繳交認購股款所損失之利息,計算公式如下: 【(原認購股數-新認購股數)×16)元】×【1+(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註1)之天數)×年利 率(註2)/365】 2.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股東、員工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 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註1)之天數)×年利率(註2)/365】 3.本公司將統一於實際退款日(註1)起以開立支票及掛號郵寄(郵資股東自行負擔) 或匯款方式退回繳交之股款,並給付自原繳款期限截止日起至退回日應加計之利息: 仍維持認購意願者統一於實際退款日(註1)以支票及掛號郵寄(郵資自行股東負擔) 或匯款方式退回價差及補償利息。 註1:實際退款日訂為101年8月13日;應付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或匯款方式支付。 註2:年利率係依本補償方案公告日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1.35%計算之。 六、對於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負責人業洽特 定人承諾悉數認購。 (2).承諾書 琉明斯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101年度第一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 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1年5月31日金管證字第1010023567號函 申報生效在案。已於101年7月17日函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變 更本次現金增資發行股數由4,950仟股調降至2,700仟股及延長本公司一○一年度第一 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之特定人繳款期間3個月在案。 若因此致原股東及員工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分,本公司負責人願負 賠償責任,並訂定補償方案補償之。本公司特以此書面聲明,本次發行股數調整並無 損害股東權益之情事。此致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書人:謝佳翰 (3)其他相關事項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為因應客觀環境變更時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