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41款 1.事實發生日:102/07/09 2.公司名稱:旭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102年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期限業已於102/7/8截止,惟尚 有部份原股東未繳納股款,特此催告。 6.因應措施: (1)茲依公司法第266條第三項準用同法第142條之規定,特此催告。股款繳納期間自 102年7月9日至102年8月9日止。 (2)尚未繳款之股東,請於上述期間內,洽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洽詢繳款事宜, 逾期未繳款者,即喪失其認股之權利。 (3)於催繳期間繳款之股東,本公司將於催繳期間屆滿後,儘速將 貴股東所認購 之股份,撥入 貴股東所登記之集保帳號。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若 貴股東有任何疑問,敬請洽詢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大寶來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10366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三段210號b1, 電話:(02)2586-5859)。 (2)催繳期間繳款請依原繳款書之股數、金額限以現金臨櫃及匯款方式,匯入公司指定 之代收實體帳戶,並請備註股東戶號、戶名及股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