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42款 1.事實發生日:102/07/29 2.公司名稱:鑫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依據本公司101年12月19日鑫字第10112191001號申請書及經濟部102年7月8日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相關事項審議會102年度第4次會議」決議辦理。 (2)依經濟部102年7月24日經授工字第10220421070號函辦理。 (3)經審定,本公司研究發展之「標靶免疫細胞製劑ebv-tie」符合「生技新藥產業發展 條例」第3條第2款、「營利事業適用生技新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 「生技新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及 「經濟部核准生技新藥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作業要點」第2點等規定, 核准審定為生技新藥公司,適用上述各條款之相關獎勵措施。 (4)本核准函自發文之次日起五年內有效。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