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1款 1.事實發生日 :102/08/26 2.發生緣由:本公司經行政院環保署派員於101/3/19、3/22、3/30、4/3及4/19派員 稽查,發現廠內之廢棄物未依規定交與合格業者清除處理、未依廢棄物清理計畫 書核定內容運作、未依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上網申報之清理資料及清理聯單、 現場部分廢棄物未依規定標示內容等情事,經桃園縣政府環保局分別以違反廢棄 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6條第1項之規定,合計裁處 新台幣21萬元之罰鍰。 3.處理過程:依規定改善或補正 4.預估可能損失:裁處罰鍰新台幣21萬元整,102年度違反同法規類別累計36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0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已依規定進行改善 7.其他應敘明事項:102年截至發佈日止,受裁罰案件累計總金額68萬元。 本次罰鍰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