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晶 南山人壽 證交所台灣期貨交易所
第七條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03/10/06
2.發生緣由:第6屆第5次董事會臨時動議通過由白基泉董事提案,就前董事長黃鋕銘
對宏麗背信罪責提出刑事告訴及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以維護公司權益乙案並就相
關法律程式委任股東劉耀誠辦理,判決結果均無罪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