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債權人:展珩投資(股)公司 債務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相關文書案號:103年度抗字第280號 2.事實發生日:103/10/0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展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因不服本公司 103/04/03董事會審查董事(含獨立董事)之結果,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聲請假 處分,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3/5/8中院東民執103司執全春字第529號執行指令 及103年度裁全字第99號等民事裁定命本公司於103年5月15日舉行之股東常會, 不得進行董事(含獨立董事)之選舉。本公司提起抗告,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 院103年度抗字第280號民事裁定駁回。 4.處理過程:藉由司法程式,以確保公司及股東權益,因上開民事裁定得依法提 起再抗告之訴訟程式,因此尚未確定,並該案件委請律師處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委任律師處理後續之再抗告程式事宜。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