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1款 1.事實發生日 :103/11/12 2.發生緣由:台中市環保局於103年10月20日上午至本公司大甲廠抽檢,查本公司 大甲廠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操作紀錄表,例假日紀錄操作條件不詳,違反空氣污染 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6條之規定處新台幣10萬元整罰鍰及依環境 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處環境講習2小時。 3.處理過程:依規定已改善。 4.預估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10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已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辦理, 並改善完成。 7.其他應敘明事項:對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無重大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