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390號 2.事實發生日:103/11/1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甲種 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股息未付為由,起訴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 24,726,027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案經台灣 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其敗訴,遂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於 103年8月19日判決駁回新光人壽上訴。 4.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今日收受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台灣高等法院於103年 8月19日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業於103年9月17日確定。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