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42款 1.事實發生日:103/12/04 2.公司名稱:精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3年09月16日向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提起對wealthy linkage ltd及 fred wu吳良軒為共同被告之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188號之請求返還承攬報酬民事訴訟 一案,業經共同被告展現具體之和解誠意,復經本公司考量足已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之 權益,遂於103年12月o4日與共同被告簽署和解協議書,就本公司委託共同被告設計開發 一事達成和解,除本公司與共同被告間合意之和解條件外,本公司並取得與原合約設計 開發相關之包含著作財產權在內之全部智慧財產權,同時授權共同被告自行遞狀撤回 前述之民事訴訟案件,本案後續程式將依和解協議書相關條款辦理並結案。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