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03/12/05 2.原公告申報日期:103/10/14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 (二).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 違反法律或不名譽等情事之一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經 董事會通過後予以收回並註銷。 第五條第四項第三款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事故、或其他理由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 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 停薪期間以月份數計算往後遞延 (留職停薪期間之日曆天數除以30後採無 條件進位取整數方式計算月份數),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第五條第四項第四款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該員工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並 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起喪失認 股權人資格,不再享有本辦法之權利。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 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 (二).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 本公司工作規則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未達到 具行使權利之部份予以收回並註銷。 第五條第四項第三款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或其他理由經由公司特別 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 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八條第一項所述不得行使認股權之情形 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 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 其權利,惟需依實際在職工作期間與本條第二項第一款有關時程屆滿得行使 認股比例計算可行使之認股權利比例,留職停薪期間之認股權利予以收回並註銷。 第五條第四項第四款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該員工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並 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起喪失認 股權人資格,不再享有本辦法之權利。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