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42款 1.事實發生日:104/02/16 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第六屆第三十次董事會臨時會議今日決議,鑒於本公司提請高速鐵路協調委員會 協調之「政府遲未補貼法定優待票短收差額之除外情事」、「國內外經濟重大變動致 嚴重影響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營運事項之履行不可抗力情事」案暨「高鐵 興建期發生921大地震等9件不可抗力事件及除外情事,致嚴重影響台灣南北高速鐵路 興建營運合約興建及營運事項之履行」等三案(合稱高鐵協調三案)迄今協調無著, 且囿於時效考量,爰依「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提付 仲裁,請求交通部合理補償本公司之損失。 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辦理高鐵協調三案後續提付仲裁程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