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高等法院 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782號 2.事實發生日:104/02/2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丙八種 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4月27日間股息未付為由,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 給付新臺幣23,528,629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8月11日判決駁回上開請求,富邦人壽不服,提起 上訴。 4.處理過程: 本案經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 由上訴人負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