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七條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04/06/04 2.發生緣由:為加強揭露本公司已重新評估99年第3季至100年 度財務報告繼續經營假設之適當性 說明: 1.本公司99年第3季至100年度財務報告係按繼續經營假設基礎編製,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溫芳郁、王偉臣會計師前因對本公司繼續經營假設 無法獲得足夠及適切之證據,而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查核報告(年度)或 拒絕式核閱報告(期中)。 2.因本公司重整計畫於104.1.27經法院裁定認可,爰99年第3季至100年 度財務報告繼續經營假設之適當性,評估結果上開財務報告尚無須做重 大調整,本公司已更正103年度財務報告附註加強此部分之資訊揭露。 3.因應措施:將補充說明更正於本公司103年度財務報告附註揭露。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