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桃園市政府以本公司海湖一廠及大園一廠 違反空氣污染防治法,予處罰鍰各新台幣10萬元 1.事實發生日 :106/06/23 2.發生緣由:(1)106年2月16日桃園市政府環保局派員稽查本公司海湖一廠,發現污染防治設備洗滌塔(a202)內循環水槽之ph值超標異常。 (2)106年4月20日環保署北區督察大隊稽查本公司大園一廠,發現空氣污染防治設備洗滌塔(a105)壓差異常。 由環保局審酌認定該事證與許可證核定之操作範圍不符,依規定分別裁罰。 3.處理過程:本公司更換故障監測器並作必要處置後,已符許可規定。 4.預估可能損失:經桃園市政府以違反空氣污染防治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分別各裁處新台幣10萬元之罰鍰。106年度違反同法規類別累計20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0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已依規定進行改善 7.其他應敘明事項:106年截至發佈日止,受裁罰案件累計總金額23.2萬元。本次罰鍰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