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私募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5/07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選擇特定人,以策略性投資
人為限,惟目前尚未洽定。
4.私募股數或張數:本次私募股數以15,000,000 股為上限之普通股;
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並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得分三次辦理。
5.得私募額度:依最終私募價格及股數計算之。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i)私募訂價方式之依據: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作為參考價格,私募普通股
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六成訂定之,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
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a.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
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
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ii).私募訂價方式之合理性: 本次所訂私募價格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六成,依
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已委請獨立專
家霈昇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王新元會計師就訂價之依據及合理性意見出
具專家意見書,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本公司將視市場及洽特定人之狀況,各次私募募集資金將充實營
運資金、擴充產能及改善財務結構,並經由策略投資人進入區域及國際大廠之供應鏈
,以提升公司競爭力及獲利能力並創造股東長期價值。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因考量籌資市場狀況較不易掌握,及籌資之時效性、便利性、
發行成本等,且私募普通股有限制轉讓之規定,較可確保夥伴之長期合作關係,故
不採用公開募集而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1.參考價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
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
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本公司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
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8 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行賣出。本次私募之普通股
將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補辦公開
發行及申請掛牌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訂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股數、發行價格、
發行條件、計劃項目、及預計達成效益等相關事項及其他未盡事宜,擬提請股東會
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遇法令變更、經主管機關指示修正
或因應市場客觀環境而須訂定或修正時,亦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資訊來源:財訊快報 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