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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科光電:公告股東會通過解除公司法第209條有關新選任董事及其代 表人競業 |
2016/5/27 |
公開資訊觀測站 |
公告股東會通過解除公司法第209條有關新選任董事及其代 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
1.股東會決議日:105/05/27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董事-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吳東昇董事-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何賢忠董事-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莊博臣董事-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施火灶董事-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吳昕杰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董事-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東昇兼任新光合成纖維(股)公司董事長、友輝光電(股)公司董事長達輝光電(股)公司董事長、新輝光電(股)公司董事董事-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昕杰兼任友輝光電(股)公司總經理、新輝光電(股)公司總經理新光合成纖維(股)公司副理董事-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何賢忠兼任新光合成纖維(股)公司副董事長、達輝光電(股)公司董事董事-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莊博臣兼任友輝光電(股)公司董事、達輝光電(股)公司董事新輝光電(股)公司監察人董事-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施火灶兼任達輝光電(股)公司董事/總經理、新光合成纖維(股)公司董事新輝光電(股)公司董事長、友輝光電(股)公司董事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105/05/27~108/05/26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本案經投票表決照案通過票決結果:贊成為124,057,540權;佔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97.3569%,反對為0權,佔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0%,棄權/未投票為3,368,000權;佔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2.6431%。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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