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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水環:更補正本公司103年度合併、104年半年度合併、104年度合併 財務報 |
201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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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補正本公司103年度合併、104年半年度合併、104年度合併 財務報告附註部分資訊
1.事實發生日:105/07/062.公司名稱:山林水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更補正本公司103年度合併、104年半年度合併、104年度合併財務報告附註部分資訊如下(單位:新台幣仟元):補正揭露本公司103年度合併財務報告第24及46頁如下:六、(三)2.合併公司已逾期但未減損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及其他金融資產之帳齡分析如下:於民國一○三年及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一○二年一月一日,上述逾期但未減損之應收款項屬處理水量需待自來水廠完成對帳後支付者計44,145千元(累計民國一○二年五月至民國一○三年四月)及43,342千元(累計民國一○○年十一月至民國一○二年四月)及14,509千元(累計民國一○○年十一月至民國一○一年四月),並依歷史經驗約兩年後收回,收回情形如下:預計收回年度 103.12.31 102.12.31 102.1.1未來一年內 $ - 14,509 -未來一年以後 44,145 28,833 14,509 $ 44,145 43,342 14,509九、(二)或有負債3.另針對委託處理費中屬部分機電設備重置費率1.28元爭議款,子公司已針對高雄市政府扣減子公司民國一○一年度及一○二年度款項計70,176千元,於民國 一○三年五月三十日向高雄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命高雄市政府給付上開款項及法定遲延利息,本案於民國一○四年三月十日經高雄地方法院判決高雄市政府敗訴,除應付爭議款及延遲利息外,尚需支付訴訟費用。另於民國一○三年及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一○二年一月一日,子公司依興建營運契約及財務計畫所預先收取重置建設費用分別帳列預收款項90,984千元、41,863千元及172,233千元;另依前述契約協議應收尚未提供建造重置服務之款項分別為175,392千元、105,216千元及70,176千元。九、(三)其他(7)合併公司與宜蘭縣政府簽訂之興建營運契約中,依照契約8.4.7條所述,宜蘭縣政府應於約定月份就自來水接管用戶水量及污水處理廠實際進廠水量之差額予以扣除,相關資料需待自來水廠釐清;惟宜蘭縣政府係於約定月份將實際進廠水量全數扣除後,待核對自來水廠接管用戶實際使用水量後再行支付,依照歷史經驗合併公司約兩年後收回,並依照歷史扣抵比例估列收入之減項。上述應收帳款預計收回年度請詳附註六(三)。(8)合併公司與政府機構簽訂之興建營運契約情形如下表:作為營運者之子公司名稱 地點 授予人名稱 協議類型綠山林開發事業(股)公司 高雄地區 高雄市政府 污水下水道系統bot東山林開發事業(股)公司 宜蘭地區 宜蘭縣政府 污水下水道系統bot特許服務期限95年4月至130年4月94年12月至129年12月
補正揭露本公司104年6月30日合併財務季報第13、27及28頁如下:六、(三)2.合併公司已逾期但未減損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及其他金融資產之帳齡分析如下:於民國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六月三十日,上述逾期但未減損之應收款項屬處理水量需待自來水廠完成對帳後支付者計68,190千元(累計民國一○二年五月至民國一○三年十月)、44,145千元(累計民國一○二年五月至民國一○三年四月)及51,483千元(累計民國一○一年五月至民國一○二年十月),並依歷史經驗約兩年後收回,收回情形如下:預計收回年度 104.6.30 103.12.31 103.6.30未來一年內 $44,145 - 13,568未來一年以後 24,045 44,145 37,915 $68,190 44,145 51,483九、(二)或有負債3.另針對委託處理費中屬部分機電設備重置費率1.28元爭議款,子公司已針對高雄市政府扣減子公司民國一○一年度及一○二年度款項計70,176千元,於民國 一○三年五月三十日向高雄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命高雄市政府給付上開款項及法定遲延利息,本案於民國一○四年三月十日經高雄地方法院判決高雄市政府敗訴,除應付爭議款及延遲利息外,尚需支付訴訟費用,高雄市政府並於民國一○四年四月二日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另於民國一○四年六月三十日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六月三十日,子公司依興建營運契約及財務計畫所預先收取重置建設費用分別帳列預收款項127,345千元、90,984千元及90,557千元;另依前述契約協議應收尚未提供建造重置服務之款項分別為192,912千元、175,392千元及122,736千元。九、(四)其他1.合併公司已就污水處理服務以bot(建造-營運-移轉)方式與政府機關訂立服務特許權之安排,主要內容摘錄如下:(1)服務特許期間內合併公司依政府機關指定服務方式提供建造、經營及維護該等污水處理設施;(2)並於服務特許期間內有權使用該等設施及相關土地提供污水處理服務,另依受建營運合約約定之價格及物價調整指數獲得報酬;(3)政府機關將控制及監管合併公司利用該等設施需提供之服務範圍;(4)合併公司與政府機關均有權於協議條款遭重大違反之情況下終止有關協議;(5)合併公司於服務特許期間內為相關土地地上權及污水處理設施所有權之名義登記人;於服務特許期限結束時,依照興建營運契約之規定,將指定之廠房及設備恢復到正常之營運要求,並無償移轉及返還;(6)合併公司可於期限屆滿四年前提出申請優先續約之權利。(7)合併公司與宜蘭縣政府簽訂之興建營運契約中,依照契約8.4.7條所述,宜蘭縣政府應於約定月份就自來水接管用戶水量及污水處理廠實際進廠水量之差額予以扣除,相關資料需待自來水廠釐清;惟宜蘭縣政府係於約定月份將實際進廠水量全數扣除後,待核對自來水廠接管用戶實際使用水量後再行支付,依照歷史經驗合併公司約兩年後收回,並依照歷史扣抵比例估列收入之減項。上述應收帳款預計收回年度請詳附註六(三)。(8)合併公司與政府機構簽訂之興建營運契約情形如下表作為營運者之子公司名稱 地點 授予人名稱 協議類型綠山林開發事業(股)公司 高雄地區 高雄市政府 污水下水道系統bot東山林開發事業(股)公司 宜蘭地區 宜蘭縣政府 污水下水道系統bot特許服務期限95年4月至130年4月94年12月至129年12月
補正揭露本公司104年度合併財務第23、45及47頁如下:六、(三)2.合併公司已逾期但未減損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及其他金融資產之帳齡分析如下:於民國一○四年及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述逾期但未減損之應收款項屬處理水量需待自來水廠完成對帳後支付者計93,722千元(累計民國一○二年五月至民國一○四年四月)及44,145千元(累計民國一○二年五月至民國一○三年四月),並依歷史經驗約兩年後收回,收回情形如下:預計收回年度 104.12.31 103.12.31未來一年內 $44,145 -未來一年以後 49,577 44,145 $93,722 44,145九、(一)3.合併公司已就污水處理服務以bot(建造-營運-移轉)方式與政府機關訂立服務特許權之安排,主要內容摘錄如下:(7)合併公司與宜蘭縣政府簽訂之興建營運契約中,依照契約8.4.7條所述,宜蘭縣政府應於約定月份就自來水接管用戶水量及污水處理廠實際進廠水量之差額予以扣除,相關資料需待自來水廠釐清;惟宜蘭縣政府係於約定月份將實際進廠水量全數扣除後,待核對自來水廠接管用戶實際使用水量後再行支付,依照歷史經驗合併公司約兩年後收回,並依照歷史扣抵比例估列收入之減項。上述應收帳款預計收回年度請詳附註六(三)。(8)合併公司與政府機構簽訂之興建營運契約情形如下表作為營運者之子公司名稱 地點 授予人名稱 協議類型綠山林開發事業(股)公司 高雄地區 高雄市政府 污水下水道系統bot東山林開發事業(股)公司 宜蘭地區 宜蘭縣政府 污水下水道系統bot特許服務期限95年4月至130年4月94年12月至129年12月九、(二)或有負債3.另於民國一○四年及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子公司依興建營運契約及財務計畫所預先收取重置建設費用分別帳列預收款項59,511千元及90,984千元;另依前述契約協議應收尚未提供建造重置服務之款項為210,432千元及175,392千元。
6.因應措施:資料更正後重新上傳公開資訊觀測站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