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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昇休閒:應主管機關要求公告本次董事會決議內容。 |
2016/11/18 |
公開資訊觀測站 |
1.事實發生日:105/11/182.公司名稱: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 (說明)一、有關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來函 所述本公司兩位獨立董事不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 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之情事,本公司應儘速 為適法性處理。 二、本公司為依相關規定適法性處理,召開本次董事會討論上述事 項之決議方案,並於董事會後將本次董事會之決議內容發佈重 大訊息。 三、因涉及獨立董事本身之信用與名譽,故摘錄吳常務獨立董事之 發言如下: (一)、主管機關對於本公司及和昌商旅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 昌公司)之母子公司關係一直存有不確定性,故本人於 本年度四月份接獲櫃買中心通知後,隨即辭任和昌公司 之董事職務。 (二)、本人受邀至本公司擔任獨立董事之職務,雖另至本公司 之關係企業擔任董事,但本人依舊執行獨立董事之職務 ,未因職務名稱而影響獨立性。 (三)、獨立董事之職務就公司而言,應以維護公司權益為主要 目的,然而就股東之層面,獨立董事代表公司之少數股 東。獨立董事於任職期間擔任關係企業之董監事將有助 於加強對公司之監督,現行之「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 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內對於獨立董事於任期中擔任 關係企業董監事即喪失獨立性之認定,應有檢討之必要 。 四、基於利益迴避(除獨立董事外),本公司本次董事會出席董事一 致決議如下: (一)、首先強調本公司董事會無權解任任何董事,解任董事係 屬股東會之職掌及權責。另董事會肯定本公司兩位獨立 董事之獨立性,並無質疑。 (二)、有關是否抵觸法律上之當然解任規範,截至目前為止, 有權解釋主管機關尚未針對個案提出具體之行政指導, 故本公司將洽『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相關法律意見書 。 (三)、關於此議案,本公司將連同『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 法律意見書,送交本公司股東常會提案討論。6.因應措施:本案相關事宜,將依上述董事會決議內容執行。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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