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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日成: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
2017/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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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5/09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為無償發行配發予員工,發行價格0元。3.預計發行總額(股):總額上限為普通股340,000股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1)既得條件 員工依本公司2017年第一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 自增資基準日(取得日)起,於下列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同時年度個人績效評 核結果為a(含)以上,且善盡服務守則、未曾有違反公司工作規則等情事,可分別 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屆滿一年:獲配股數之0% 屆滿二年:獲配股數之50% 屆滿三年:獲配股數之50%(2)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新股。(3)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a.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全數收回並辦理註銷。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或一般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 時,繼承人可依既得條件分年期限,分別視為達成既得條件,由法定繼承人於事 實發生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 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依約定取得股份。5.員工之資格條件:(1)以董事會同意名單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員工為限。(2)實際得獲配員工及可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資歷、年資、職級、工 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依公司法及臺灣 證券主管機關所定之遵行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3)單一員工得獲配之股份數量,不得超過「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六十條之九規定限額。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全體股東之利益。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1)公司應於授予日(發行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2)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設算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及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如下: 暫以董事會(2017年5月9日)寄發開會通知日前一個營業日2017年04月28日均價每股 99.4元為基礎,估算金額約為新台幣33,796仟元,2017年~2021年度每年估計費用化 金額各約690仟元、9,333仟元、17,147仟元、6,350仟元及276仟元。惟實際費用化金 額及對每股盈餘影響情形,將視未來實際發行日之公允價格而定。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暫以目前流通在外股數33,920,000股擬制估算,對2017年~2021年度之每股盈餘估計影響各約0.02元、0.28元、0.50元、0.19元、0.01元。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1)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 作其他方式之處分。(2)既得期間內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應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金減資,因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於達成既得條件 及期限後才得交付員工,惟若屆滿期限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惟既得期間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仍可參與配股、配息及現金增資認股。11.其他應敘明事項: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擬俟經股東常會(2017年6月22日)討論通過後,倘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事項,嗣後如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意見或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訂之必要,或前述未盡事宜,於法令許可範圍內,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法令修訂或主管機關意見執行之。<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