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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味鄉食:公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內容 |
2017/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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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法院名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52號2.事實發生日: 106/06/3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主動向財 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徵所溢沖退稅 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本公司已於104 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針對部份案件(涉案金額為罰鍰新台幣8,239,202元),已於106年6月30日收到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原告之訴駁回。 (3)目前所有案件皆已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已(將)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轉送最高行政法院受理,尚無確切結果。4.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財務報告及103年第二季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0,021,716元認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額 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動」項 下。 (3)本案件為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依法應免予處罰,本公司仍將持續與律 師研議後續訴訟事宜,循求法律途徑救濟,以維護股東權益。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192,146,359 元,截至106年6月30日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88,016,182元質押給處分機 關,剩餘未擔保金額為新台幣4,130,177元,將於106年7月底以前提存完畢。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與律師研議上訴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