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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茂精密: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 |
2017/11/8 |
公開資訊觀測站 |
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申報事項
1.事實發生日:106/11/08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stong gold international co., lt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本公司100%轉投資孫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546702(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3019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3019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6038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0(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stong gold international co., ltd.有營運週轉金之需要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2239(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3307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簽訂相關契約之授信期間到期(2)日期:無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546702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36228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33.13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20.0810.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金額,除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公司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五十為限,其餘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二十為限。<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