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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味鄉食:公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內容 |
2018/2/13 |
公開資訊觀測站 |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法院名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6年訴更一字第78號(原審案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550 號、上訴審案號: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判字第481號)2.事實發生日: 107/02/1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主動向財 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徵所溢沖退稅 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本公司已於104 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所有案件第一審皆已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轉送最高行政法院受理,其中四件已分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原 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尚有一件仍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3)針對部份發回更審之案件(涉案金額為:追徵溢沖退稅款新台幣11,384,349元,並 處罰鍰新台幣22,768,698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已於今日宣判,原告之訴駁回。4.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財務報告及103年第二季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0,021,716元認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額 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動」項 下。 (3)本案件為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依法應免予處罰,本公司將於收到判決 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訴訟事宜,以維護股東權益。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192,146,359 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收到判決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訴訟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